解析:
在涉及离婚事宜的纠纷案件中,被告人并无法向上方当事人即原告提起反诉。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乃是一类具有其独特性质与使命的民事诉讼形式,其涵盖了离婚诉求、子女抚育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领域的争议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众多的诉求之中,离婚事项才是诉讼审判过程中的核心所在,而子女抚育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则被视为附属部分。
因此,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并无权利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来对原告所提出的离婚请求进行回应。
举例来说,若原告主动提出离婚,那么作为被告的一方便无法借助提起反诉的途径来解决子女抚育或者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