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统一安排募集资金共同兴建的住所,可视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在规划设计、投资标准、优惠政策待遇、供应对象选择以及所有权归属等环节,都必须严格履行和遵循经济适用住房方面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规范要求。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