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丈夫为其私生子女购置房产,严重侵犯了妻子与其共享的平等处置权。
因此,作为原始配偶一方,其自然有权向私生子女请求归还此部分财产。
而唯一可能避免房屋被追回的情况是,将现金直接支付给私生子女,并以该子女的名义进行购房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