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无因管理,乃指行为人在未承担法律上或者约定之内的义务条件下,为了防止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自行主动地去管理他人的事务或者向他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
此举乃是民法理论中所称的债权发生的依据之一。
在无因管理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
其一,行为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其二,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主观意愿;
其三,行为人并未承担法律或者约定所赋予的义务责任。
在此种情况之下,管理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有权要求受益人对其在管理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进行相应的赔偿;
反之,当管理人为执行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亦可依法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