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该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被执行人尽管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并不能以此将此房屋排除在法院强制执行范围之外。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时,必须达到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依法生效;
其次,申请执行人应是该生效法律文书明文定义的权益人亦或是其继承者、权利承受者;
再次,申请执行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双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为一年内、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为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
第四,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包含给付的具体内容,同时要明确执行的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身份;
最后,应当明确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责任。
此外,审判的案件应当属于该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权之内。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