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两种行为的形成背景与条件皆有所差异。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该行为并不满足或仅仅部分地满足了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有效性条件,因此无法带来行为人所期盼的民事法律后果。
从根本上来讲,它实际上是一种在法律层面被认定为必然无效且明确规定其不可产生效力的行为。
其次,可撤销民事行为则源于行为存在法定的严重缺陷,需要通过撤销来解决问题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