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申请管辖权异议一事,需递交相应证据以作支撑。
倘若未能于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将依据事实与法律径行裁定驳回其请求。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时所需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
能够明确证明诉讼标的发生地的相关证据;
以及能够证明受理法院对此诉讼标的无管辖权的法律法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若发现受理的案件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应依法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