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回溯三十余年前所建设之房屋,虽无证件依凭,却未必可径直判定为违法建设。
譬如房屋确系于2008年以前动工兴建,且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抑或是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许可而设立的,又或许满足当时国家的土地使用总体规划要求,或经由政府机构直接购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益,再者已经办理部分合法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证照尚未齐备,甚至是在农业生产领域中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用地或荒山荒地复垦用途的,此类情况下,均不可轻率判断其为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