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破产撤销权之行使应着重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债务人故意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诸如隐匿、私分、毁损乃至抛弃其财产等情况;
其次,针对债务人无偿做出的各类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无偿转让其财产,例如以赠予形式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2)对于财产或权利予以无偿放弃,这既包含积极作为的放弃,如未经法律许可而免除债务人人身所负清偿责任的行为;
也涵盖消极不作为的放弃,比如对于即将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债权中断。
(3)向外提供无偿担保。
再次,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即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特定时间段内,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最后,可撤销的偏颇行为,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得个别债权人相较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更为优越地位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