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明确指出,无产证房屋不可进行交易和转让过户处理;
而持有产证但存在抵押债务关系的房产,亦无法实施上述交易过户操作。
其次,房产交易过户必须在取得有效地产证明文件后并确保其不处于抵押状态的前提下方能实现。
再者,若所购房产之买卖合同未经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可与开发商协调申请更改为原始销售记录单(即底单)。
此类操作具体步骤为:
买方前往开发商处变更购买人姓名,将原先的卖家姓名替换为买方姓名。
实际上,这一过程相当于重新以买方名义从开发商手中购置房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