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步骤:
居住证的申请。
在此阶段,申请人须向相关受理单位或利用互联网技术递交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近照,以及关于居住地址、就业状况及就学情况等方面的各类证明文件。
第二步骤:
受理单位在收到针对居住证的各种申请资料后,有责任对其进行仔细核实。
若所有所需资料齐备无误,应立即予以受理,且必须当场为申请人开具收据;
反之,对于任何资料缺失的情况,受理单位都应在第一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所有必要材料。
第三步骤:
居住证的签发与颁发。
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
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签发的工作,同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级公安局的制证机构。
而市级公安局的制证机构则应在接到受理单位审核签发的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发放的,最迟不得超过自受理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证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