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取保候审,具体来说,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方可实现这种转变:
首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进行转换;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妊娠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话,同样可以进行转换;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时,也可考虑将监视居住转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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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