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定金”与“订金”这两种法律术语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首先,它们背后所支撑的法律基础关系有所出入;
其次,两个词汇各自所体现的功能也是千差万别;
再者,两词在债法中的担负角色也不尽相同。
其中,定金制度具备保障契约履行的特点,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需承担双倍的赔付责任。
然而,相较之下,订金却并不具备债务担保的基本功能;
另外,定金和订金发挥的实际效用,以及两者适用于何种情况下的界定范围等方面亦大为迥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