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并不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该房屋是由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所购得,或是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该房屋仅归属一方所有时,则属于例外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有权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就其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各自所有、共同拥有,亦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便可对双方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