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口头协议亦为合约的一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仍需关注其是否能得到其他实质性证据的支撑与印证。
如果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问题而走上法庭,那么仅凭口头协议往往难以充分还原出双方具体交易细节情况,因此需要一些实际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加以辅佐。
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为了证明口头协议的真实存在,可考虑收集如下几种类型的证据材料:
1、书证。
例如,当事人所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2、物证。
即当事人所移交的货物、产品等实物证据。
3、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