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二套房产的认定标准如下:
此前曾采用贷款方式购买一处房产且此项商业贷款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若再次申请购房贷款,则被认定为二套房产;
如果当事人名下拥有两处房屋的商业贷款记录,其中一处在贷款事项上已经得到清偿,而另一处在还款期中的,那么在此基础上再次申请贷款,同样会被视作二套房产;
针对夫妻关系而言,假设双方当事人中,某一方在婚前曾利用商业贷款进行购房,而另一方在婚前则选择了公积金贷款,婚后希望能够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贷款,但若该笔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也将被视为二套房产。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