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涵盖以下两个类别:
首先,是依据依法制定的《民法典》总则部分中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款,这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情况: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对于行为人和相对义务方之间通过虚假意思表示而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再次,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具有强制效力的规定,除非该强制性规定并不足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此外,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义务方存在恶意串通,并因此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所规定的收养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