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意外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基于扶养人失去工作能力的高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具体数额进行精确计算。
如果被抚养人为未成年者,则计算截止日期为他们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即18周岁)为止;
若被抚养人已无法负担任何形式的体力劳动且缺乏其他生活来源,那么该项费用将计算20年。
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被抚养人,每增加一岁,其应得的生活费用将相应地减少一年;
而对于75周岁及以上的被抚养人,其应得的生活费用将以五年为单位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