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凶宅"这一现象本身无法被视作是导致合同撤销的正当理由,仅在卖方蓄意掩盖其作为''凶宅''这一特征的事实,并对购买方产生了欺诈行为时,才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或是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份合同",从而寻求撤销合同的途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