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立遗嘱之人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凡年满18岁且精神健全之成年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这类人群中有资格立下遗嘱。
2、遗嘱内容应当如实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若其因外部压力或欺诈手段而订立的与其内心真实意志相违背的遗嘱,应被视为无效。
3、遗嘱所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的规定。
4、遗嘱必须以法定形式进行订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