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依据建设工程合同中所载明的内容予以确定;
倘若合同中对于付款时间并无明确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以下时间段将被视作应付款项的合理时间选择:
(一)建设项目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以交付之日为准;
(二)若建设项目尚未完成交付,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期作为应付款项的计算起点;
(三)若建设项目既未交付使用,亦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则以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应付款项的计算基准。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读者注意:
如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承包方可向其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若发包方逾期仍未支付,除非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质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方式处理,否则承包方有权与发包方协商将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该工程依法进行拍卖。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价款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