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方面的规定如下:
若经过及时敦促后,在合情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开发商仍未能履行其义务,买受方可选择不解除合同而是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若经过合理敦促之后,开发商仍旧在限定时间内未履行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解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