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法领域中,表见代理这一概念,系指尽管行为人在客观上并不具有代理权限,
然而,由于相对人持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从而与之缔结了法律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将由被代理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表见代理的效力相当于有效代理,也就是说,无需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便可自始生效且自动产生法律约束力,由被代理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这里所说的承担责任,仅限于对第三方产生影响,若因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遭受损失,则可向行为人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