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之后,原配偶一方无需对其前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履行返还义务,除非该债务是由原配偶中的男性为了与对方缔结合同时产生的个人债务,且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
首先,若为个人婚前自行负责的债务,则通常被认定为个人的行为后果,因此其配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偿还。
其次,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笔负债的确用于婚姻之后的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部分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责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当债权人试图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其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