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可否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中,比对代位权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银行是债权人,保证人充当债务人的角色,反担保人则相当于次债务人。根据上述对代位权行使的规定,若银行欲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则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即,第一,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须对次债务人即反担保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第二,保证人怠于行使对反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欲明确银行是否对反担保人享有代位权,则需明确保证人是否对反担保人享有到期债权。
二、代位权诉讼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也有相同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解释,反担保是在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之外的第三人为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也就是说,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只不过是反担保维护的是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担保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的实现。因此,反担保仍适用担保的规定,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基础上的;同样,担保人若想行使反担保权,也应以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为依托。
而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则是以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该规定,保证人须在履行所保证的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须在其履行所保证债务或承担责任之后才到期,在此之前,追偿债权还未成为现实的债权或者还未成为“到期债权”。相应地,债权还未成为现实,也就不会发生“怠于履行”的情况。因此,在保证人未代偿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人是不享有债权的,代位权自然也无法行使。
以上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反担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以及我国法律对此作出怎样的规定问题的解答,反担保是对担保人的担保,是为保证担保人的追偿权,如果未发生追偿债务的情况,保证人对反担保人是不享有债权的,也无法行使代位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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