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遇到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强制执行款项时,通常不会选择冻结公司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私人账户,除非存在确凿证据证明该人的私人资产与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混合不清的情形。
基于公司作为单独法律主体这一原则,在面对外部债务时,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将被视为唯一可供执行的对象,而非公司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私人财产。
然而,若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所有者或管理者存在私自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那么便有权要求该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