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催款机构,只要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而设立的,皆视为合法存在。
然而,在实施债务催收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严禁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手段进行债务追讨行为。
2、“委托”仅为第三方催收的一种表述方式。
事实上,对于具体委托了哪些事项,乃至是否的确存在委托合同,都是在面临催收压力时无从知晓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正规的商业银行之外,诸多网络贷款所宣称的委托方往往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问题。
3、众多催收机构的实际经营领域并未涵盖商贷催收业务领域,仅仅涉及一些如金融提示服务等内容。
针对此类超越经营范畴的催收机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实际上,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规定,除非得到银行的正式委托,并且依据银行的委托协议提供服务,否则是禁止从事催收、讨债等相关业务活动的。
换言之,除了正规银行以外,许多网络贷款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其实就是在进行非法经营行为,在法律边缘游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