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重大误解的界定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复杂性与困难之处,然而总的说来,普遍认为要被定性为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误解的“事实”必须是在合同缔结之时便已经存在的,而非在合同缔结之后才出现的意外情况;
其次,这个事实必须是构成合同缔结基础的关键前提条件;
再者,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性的,即如果没有这一误解,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本无法做出签订合同的决策;
此外,重大误解并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严重过失导致的,否则该当事人无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最后,单方面的重大误解还需要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公现象。
同时,在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时,还应结合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其认知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