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精心撰写离婚申诉状(如需律师协助,可邀请其代笔);
2.收集和整理诉讼离婚所需的各项证据资料;
3.将拟定完整的离婚申诉状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至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核与立案(根据规定,若当事人中有一方因长期离家而迁离原居住地超过一年,另一方针对此情况提出离婚诉求的话,应向原告现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若属于双方共同离家且迁居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则应向被告现常驻地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告并无固定的常驻地点,那么则应向原告在提出该次诉讼请求时的居住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4.等待法院对此次离婚诉讼的立案审查结果;
5.法院在确认立案后,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6.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开庭传票;
7.正式开庭审理:
在此环节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选择委托律师或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作为代理人参与到离婚诉讼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