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沙河口信息公开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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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连沙河口信息公开形式包括网上公开和现场查询两种。大连沙河口区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沙河口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政府部门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大连沙河口信息公开形式有哪些?

一、大连沙河口信息公开形式有哪些?

大连沙河口区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沙河口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务公开平台(网址:)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两种公开形式。

二、大连市民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大连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下列内容必须填写: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

(3)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移动存储设备、电子邮件等;

(4)交付的方式,包括邮寄、递送、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出具登记回执。并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综上所述,在如今社会,信息的真实性关系到公民的利益。政府信息作为重要信息,影响很多人的生活,大连沙河口区政府部门编制好相关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该最晚不迟于二十日公布,主动公开的方式可以是现场查阅及网上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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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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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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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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