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对于申请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的公证事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文书应以支付货币、交付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作为其主要内容;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清晰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中所涉及到的给付内容均无异议;
再次,债权文书中需载明当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义务时,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最后,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