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征信机构对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存储期限,从不良行为或事件发生终止之日算起,应为五年期限。
若超过此年限仍有未删除的记录,则应当予以彻底清除。
在您申请办理新的金融服务或产品时,相关的政策管理和审批部门通常会优先审核并参考您在近年来的消费情况及还款履约记录。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