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能符合购房资质的前提条件之下,交予的定金是否能够予以退还需依据如下情况进行区分:
首先,如果房产开发商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向购房者作出了可以帮助其办理购房资格的承诺,从而诱使购房者签署相关合同并支付了定金,那么购房者有权向对方提出退款请求,并且要求对方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所交付的款项。
若对方拒绝退还定金,购房者可选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以欺诈罪对其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购房者自身存在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得购房资格,例如自行与中介机构或其他渠道达成协议,承诺为其办理购房资格,但最终未能成功完成销户手续;
又如购房者误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记错等情况,通常情况下,定金是无法得到退还的。
然而,具体的处理方案仍需要与开发商进行进一步的商议和沟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