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遭受工伤事故前,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达十二个月以上者,应参照员工当月平均薪资水平来确定其原来的工资标准;
倘若不足十二个月,那么就需要根据该员工在遭受工伤之前实际工作月份所领取的总工资额,再除以这些月份的总数,从而得出其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其原有工资标准的依据;
如果该员工在遭受工伤之前的工作时间还不到一个月,那么就应该按照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每月工资数额,来计算其原有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