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而言,其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按照上年度本地所属全体职工的平均薪资水平为依据进行相应调整的。
在这当中,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设定为该地区上年度平均薪资水平的40%,而对应的缴费比率则为20%;
至于医疗保险方面,其最低缴费基数被确定为该地区上年度平均薪资水平的60%,而相应的缴费比率则设置为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