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的判定需要根据实际状况来进行判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根据各个当事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各自所犯下的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具体来说:
(1)如果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明显不当甚至是导致了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那么该方当事人就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如果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引起的,那么根据这些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他们各自所犯下的过错的严重程度,我们将分别认定他们为主要责任人、同等责任人以及次要责任人;
(3)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明显的过错,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一起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