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因所有权登记所引发之产权争议涉及到共同投资或者是以合伙运营期间的资金累积所购得的房产,那么在经过共同登记并完成过户手续之后,该房产将由出资各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若有任何一方提出自己对该房产享有单独所有权,却又无法提供有效且足够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则应予以认可和保护。
然而,如果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有任一方自行决定退让而放弃了进行登记,并且彼此之间亦无其他事先达成的相关协议或约定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在此种争议中需被视为被动接受者而非主动放弃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