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代位权,即是指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身权益时,债权人有权力以自身之名,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关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进而维护自身债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要满足代位权的构成要求,需要具备以下四点要素: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为合法且明确界定,且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债务人为实现其到期债权而表现出消极态度;
3)债务人为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能给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4)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为其独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