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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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一、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不能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人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的,所以债权人不能向主债权的保证人行使代位权,只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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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提起代位权诉讼
为维护自身权益,应收集充分证据,撰写规范起诉状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代位权需满足条件:债权合法、债务人未主动行使且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且未通过法律手段追诉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已到期;非专属于债务人个人的债权,如基于特殊社会关系的请求权或特定标的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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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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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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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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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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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问题解答如下,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为管辖;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或债权人,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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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对债权人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均未做出规定。根据最高院审判庭法官的审判意见,因代位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次债务人不享有反诉权。理由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部分,而不是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由于违反其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债权人对此不予代位承受。因此,次债务人不宜以债务人违反义务提起反诉要求抵扣、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次债务人提起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基本理论。债权人并不是次债务人的实体债务的所有者,是法律赋予的代位行使者。依照反诉的一般理论,反诉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债权人是名义上的原告,不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在将来的反诉中也不可能进行充分的抗辩,所以它不应是反诉的被告。

3)代位权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执行,要求比较高的诉讼效率。而次债务人提出的反诉往往是为了拖延时间,使案件更加复杂化,赋予债务人以反诉权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反诉的,人民会告知其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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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对债权人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均未做出规定。根据最高院审判庭法官的审判意见,因代位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次债务人不享有反诉权。理由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部分,而不是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由于违反其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债权人对此不予代位承受。因此,次债务人不宜以债务人违反义务提起反诉要求抵扣、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次债务人提起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基本理论。债权人并不是次债务人的实体债务的所有者,是法律赋予的代位行使者。依照反诉的一般理论,反诉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债权人是名义上的原告,不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在将来的反诉中也不可能进行充分的抗辩,所以它不应是反诉的被告。

3)代位权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执行,要求比较高的诉讼效率。而次债务人提出的反诉往往是为了拖延时间,使案件更加复杂化,赋予债务人以反诉权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反诉的,人民会告知其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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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对债权人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均未做出规定。根据最高院审判庭法官的审判意见,因代位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次债务人不享有反诉权。理由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部分,而不是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由于违反其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债权人对此不予代位承受。因此,次债务人不宜以债务人违反义务提起反诉要求抵扣、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次债务人提起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基本理论。债权人并不是次债务人的实体债务的所有者,是法律赋予的代位行使者。依照反诉的一般理论,反诉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债权人是名义上的原告,不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在将来的反诉中也不可能进行充分的抗辩,所以它不应是反诉的被告。

3)代位权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执行,要求比较高的诉讼效率。而次债务人提出的反诉往往是为了拖延时间,使案件更加复杂化,赋予债务人以反诉权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反诉的,人民会告知其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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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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