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关系当中,不仅有债务人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人的存在,还有一个中间人的存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人。而保证人的作用就是为了给这段债务关系起着一个担保作用,以免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其责任的时候,起着一个见证人的作用。我们知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权的义务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权利。那么对于担保人来说,保证人的代位权又是怎样的,今天,律图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保证人的代位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保障保证人求偿权实现的制度。因此,只要承认保证人的追偿权,就要承认保证人的代位权。代位权实质上一种债权的法定转移。
二、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追偿权与代位权之间存在区别:
(一)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二)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三)功能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四)诉讼时效的起点不同。
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五)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
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六)抗辩事由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追偿权人;后者因是债权的法定移转,代位权人承受是原债权及其从权利,所以,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抗辩事由均可向代位权人抗辩。
(七)利息上的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别。后者则根据原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关系加以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述的关于保证人的代位权的相关知识。从以上内容来看,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是大大不同的,对于保证人的代位权,小编了解的也只是一点表面,如果大家在平常生活中发生债务纠纷的时候,还是要咨询相关的律图律师,才能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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