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反垄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通过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来达到目的,其中包括(1)有效降低市场上卖方的集中程度或者遏制其集中趋势的扩大;
(2)尽力削减市场进入的壁垒并防止其继续增加;
(3)积极压缩产品之间差异化的范围。
其次是通过政府对企业行为进行干预的方式实现反垄断的效果。
这些手段具体包括(1)大力打击那些阻碍正常商业交易顺利进行的合同和非法的勾结行为;
(2)坚决禁止针对不同销售对象实施的价格歧视政策;
(3)严格禁止签署排他性的交易协议;
(4)严禁采用以压低价格为手段进行倾销,从而争夺市场份额,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5)严厉禁止使用不公平的竞争策略以及欺诈手段来独占市场;
(6)坚决取缔试图垄断市场的各种形式的联合行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