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行为人为侵犯他人人格权而需承担消除负面影响、恢复良好声誉及诚恳道歉等相应民事责任时,所应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危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由此对受害者所导致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匹配。
如若行为人拒绝对前述条款中所约定承担的民事责任,则可透过人民法院在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乃至全国性的刊物上发布公示或公开发布已生效裁判文书的形式加以强制实施,而此举所引发的相关费用则由行为人全额承担并负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