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挖掘和燃烧煤炭以及挖取黑色煤炭的行为被视为非法采矿。
所谓“非法采矿罪”意为在未获得矿山开采许可证件的情况下进行采矿活动,包括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关键价值的矿区和他人所属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作业。
同时,这种行为也包含了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具备保护性开采规定的特定矿种,并且在接到要求停止开采的命令之后仍然不予理会,最终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未持有采矿许可证擅自开始采矿作业的行为,以及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进行采矿作业的行为,以及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且在收到停止开采的指令后仍继续开采,从而导致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
而如果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程度更为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