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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3%,除此以外的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本通知自2009年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因此,煤炭企业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3%,除此以外的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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