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此类行为在法律条文上被定义为违法行径。
一旦失业人群获得了正式且稳定的就业机会,他们必须立刻停止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及可能与其相关的所有其它种类的失业保险福利。
失业保险金的设立初衷在于为那些符合法定条件、满足领取资格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实际上是为了弥补他们因失去工作所导致的薪资收入损失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的经济援助措施。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