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令规定,商品房预售业务应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首先,开发商需已支付所有土地使用费,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持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者,依照拟售出的商品房预估价值进行衡量,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已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并且必须明确施工进度以及完工后的交付时间;
最后,开发商需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商品房预售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将预售合同提交至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商品房预售所获得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与之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