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各业主应按照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履行缴费义务,并且对于业委会和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此类事项的特殊约定也应依照约定进行执行。
若涉及到已经完工但尚未销售或者交付的物业项目,此类物业相关的各项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全面承担。
在此情况下,各业主应当严格遵循该条例的具体规定,保证物业服务费用得到妥善、及时的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