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无性婚姻是可以作为离婚诉求的依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并非如预期所愿。
这主要是由于法院在判定离婚时,其唯一的衡量标准便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然而,无性婚姻却未必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因此,对于无性婚姻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同时也需参照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