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海地区缴存的公积金可在异地购房时享用。
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为了响应实施“长三角一体化”这一国家级重大发展战略,对于在上海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有意愿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及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购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宅,并同时在上述两地获得住房贷款的市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将本人上海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用于偿还上述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