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详细剖析不同情境下的情况:
1、婚后父母任意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子女之名下。
此时,该行为仅能被理解为出资父母对于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据此,该房产应当默认为出资方子女单独所有的财产,不得视作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并加以分割。
2、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另一方之名下。
在此情形之下,该行为具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明确含义。
因此,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婚后父母任意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实属赠与其自身子女,否则在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通常会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3、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中一人之名下。
在此类情况中,在面临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出资额度来进行合理分配。
4、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夫妻双方之名下。
若婚后由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夫妻双方之名下,则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面临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应依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除非,夫妻双方就该房产另有明确约定。
5、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其中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子女之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义务的,在面临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如何处理?在此种情况下,首付款可被认定为仅赠与出资方父母的子女,在面临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